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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4760号“P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7: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59号
申请人:南京航塔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4760号“P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436132号“电桩 桩”商标、第17872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PILE及图 商标 南京航塔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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