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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8558号“案说有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9: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42号
申请人:山西弘毅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8558号“案说有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予以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案说有理 商标 山西弘毅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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