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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74735号“UKIQUE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8: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67号
申请人:辽宁银源通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壹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香港金点子礼品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上沙明和电子广场区楼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59974735号“UKIQUE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以供应进出口货物为主的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的销售与研发。“UZIQUEEN”、“优姿医美UZIQUEEN”品牌是由申请人独创,在先申请注册并使用,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UZIQUEEN”、“优姿医美UZIQUEEN”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注册和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香港金点子礼品有限公司”短期内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申请的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商标高度近似,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缺乏正当理由,因此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若允许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可能造成申请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且极易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品牌使用及宣传证据;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香港金点子礼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粉;调味酱;魔芋粉;袋装茶叶;糖果;高蛋白谷物条;米果(膨化食品);粥;坚果粉;果味茶饮料等商品上。2023年2月1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变更名义为壹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2年3月27日。
2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义变更前后共申请注册将近20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注册了“诗兰•佩奇 SHILAN PAIGE”、“大拇指小脚丫”、“啄木鱼”等与他人商标/品牌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利的引证商标,故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设置的目的,旨在制止除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的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人,恶意抢注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以保护商事业务往来中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外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粉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的影响。故本案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行为,使之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本案争议商标“UKIQUEEN”与申请人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UZIQUEEN”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同时,申请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将近20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注册了“诗兰•佩奇 SHILAN PAIGE”、“大拇指小脚丫”、“啄木鱼”等与他人商标/品牌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该类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UKIQUEEN 商标 辽宁银源通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