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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06642号“康美优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0: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41号
申请人:深圳市致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广州康美优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46306642号“康美优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优剪”品牌自成立至今在理发等服务上进行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7531837号“优剪 UDREAM”商标、第17531911号“优剪 生活UDREAM”商标、第23127798号“优剪贝贝”商标、第30229813号“优剪”商标、第31425178号“优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复制、模仿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势必扰乱正常的审查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截图;
2、申请人2017年-2019年审计报告;
3、2017-2021申请人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4、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
5、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各分店宣传海报。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香波、柔发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护理、美容院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或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波、柔发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康美优剪 商标 深圳市致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