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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7101号“左岸 LE RIVE GAUCHE BISTR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0:49关于第66977101号“左岸 LE RIVE GAUCHE
BISTR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21号
申请人:优而喜(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7101号“左岸 LE RIVE GAUCHE BISTR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1971号“左岸咖啡LA GAUCHE DE LA SEINE及图”商标、第8156547号“左岸厨房及图”商标、第12642197号“左岸咖啡馆及图”商标、第18021614号“左岸咖啡馆 LA RIVE GAUCHE DE LA SEINE及图”商标、第3412095号“左岸工社”商标、第14628153号“皇家左岸”商标、第13013261号“文化左岸THE LEFT BANK及图”商标、第20382325号“左岸生活ZC SHORE LIFE”商标、第24395677号“岸 左岸空间 学生服务中心 ESPACE RIVE GAUCHE CENTRE DE SERVICES AUX ETUDIANTS及图”商标、第25389535号“左岸小镇ZUOANXIAOZHEN”商标、第45255022号“左岸码头Zuoanmatou”商标、第47913844号“佐岸脆皮烤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到期未续展,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到期未续展尚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我局已经认定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二的续展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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