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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85152号“Oo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3: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146号
申请人:上海南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运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085152号“O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8316号商标、第20805985号商标、第1894413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目前处于撤三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引证商标二英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儿所服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Ootel及图 商标 上海南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