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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34299号“满婗传酿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2: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碧谊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4299号“满婗传酿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92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创立以来至今一直在真实、有效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作品登记证书及查询页面;2.商标注册证、商标变更代理委托合同和服务协议书;3.荣誉证书;4.订单信息截图;5.增值税发票;6.产品及包装照片;7.门店及二维码照片;8.微信朋友圈或公众号信息截图;9.领奖典礼照片;10.产品销售界面截图;11.宣传彩页;12.地图位置信息截图;13.媒体采访通知单;14.展会服务协议、报名表、确认单、奖励证明、感谢函、增值税发票等参展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15.门店照片;16.美团订单截图、配送服务发票及通行凭证;17.微信小程序页面、微信朋友圈宣传页面;18.宣传报道图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满婗传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复审商标于2018年4月26日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广东满婗传酿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刘碧谊(即申请人)名下。2022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时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12非市场流通领域的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3无时间要素或未体现具体服务项目;提交的6、7、10、11、15均系单方证据,且无有效形成时间;提交的证据4、5、8、9、13、14、16、17、18或未完整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所显示的“广东满婗传酿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老字号满婗传酿运营部”字样,仅是作为企业字号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或系他人为申请人提供商品或推广服务,或未体现在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的使用、宣传情况(销售自营产品或为销售自营产品进行的推广,非是商标法意义上的替他人推销或通过自营媒介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服务行为)。上述证据材料中所显示的对外销售或提供酒、矿泉水、茶、水果、方便面、口罩、家具、玩具、调味品、木桩防治、安装、餐饮等商品和服务,均不属于复审商标核定服务或类似服务范围。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