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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53208号“DOUBLE TREE home collect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2:38collect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0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接收人:周光中
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欧洲城中心大楼-
申请人因第20853208号“DOUBLE TREE home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12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纺织品毛巾、被罩”核定商品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被子;2.褥子;3.床上用毯;4.纺织品毛巾;5.毛巾被;6.被罩;7.床上用覆盖物;8.蚊帐;9.床单和枕套”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纺织品或塑料浴帘”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使用。被申请人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售货确认书;2、出口货物报关单;3、发票;4、装箱单;5、产品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未经公证的复印件,大部分为可随时编辑或创制的自制证据,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且文件内容模糊不清、存在重大瑕疵,其真实性和形成时间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难以确认,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中国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褥子、床上用毯、纺织品毛巾、毛巾被、被罩、床上用覆盖物、蚊帐、床单和枕套、纺织品或塑料浴帘”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至4均系单方自制,缺乏公信力,仅证据1有买卖双方的签章,但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5产品照片亦为自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具体形成时间和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