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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79999号“捷网J-N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4: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136号
申请人:金厚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53779999号“捷网J-N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e捷代驾”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标识,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e捷代驾”是申请人于2018年创作的品牌及美术作品,早于2018年已首次发表公之于众,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该作品内容。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对“e捷代驾”作品依法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二、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131件商标,远超过其经营需求,存在囤积商标的恶意。三、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带来负面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作品登记证书;
2、员工服装及名片照片、带有“e捷代驾”标识的物品照片、宣传推广资料、举办活动照片;
3、所获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损害申请人著作权,争议商标与该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损害申请人在先权益,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主观上无囤积商标的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并另依据《商标法》第七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搜狗、百度、360搜索网站搜索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9类货物递送等服务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的主张。鉴于争议商标整体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e捷代驾”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其他评审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