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7551064号“WENGER GONG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4:05关于第27551064号“WENGER GONGZ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93号
申请人:威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应才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27551064号“WENGER GONG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商标在中国和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别是在“刀、折刀、箱包皮具”商品上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理应作为驰名商标、知名版权作品等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势必误导相关公众,造成申请人和相关公众利益的损害。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976781号“WENGER”商标、第10874311号“威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商标WENGER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市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名下商标及他人知名商标相似的商标,并使用申请人“瑞士军刀”等字样对其商标进行误导性宣传和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难以谓之巧合,争议商标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互联网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百科介绍;2、威戈军刀荣获吉尼斯世界纪录证书;3、申请人产品宣传册、产品照片;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5、相关版权登记证明;6、中国国家图书馆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报道的检索报告及文献证明;7、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相关网页公证书;8、参加国际展会材料及照片;9、宣传材料;10、专卖店照片、申请人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上销售情况;11、相关裁定、判决;12、相关报道;13、瑞士联邦军事装备局对维氏集团SWISS ARMY标志和瑞士军刀相关确认书;14、被申请人的相关商标列表;15、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使用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给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在先在第18类手提包等商品上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二在先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认读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刀、折刀、箱包皮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我局对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WENGER”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于区分,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争议商标或与争议商标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从而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WENGER GONGZI 商标 威戈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