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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7450号“鹦鹉盯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5: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99号
申请人: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君羊(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7450号“鹦鹉盯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72961号“鹦鹉学车”商标、第29080025号“鹦鹉用车”商标、第17183043号“鹦鹉”商标、第57672502号“鹦鹉 PARROT及图”商标、第67443750号“鹦鹉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显著识读的中文“鹦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信托、海关金融经纪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融资服务;资本投资;金融咨询;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保险咨询;融资服务;资本投资;金融咨询;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融资服务;资本投资;金融咨询;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托、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鹦鹉盯盘及图 商标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