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2839264号“东方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6: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64号
申请人:永丰县优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12839264号“东方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第786942号“東方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18542号“东方之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作为本案引证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5828637号“东方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列举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或因期满未续展无效,或因驳回而无效,且权利主体不适格,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存在任何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销售单据;宣传证据;获得的荣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前述申请理由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王全金于2013年7月1日申请注册,2015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品;冰淇淋”商品上。2020年4月6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安溪县东方美茶庄园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由上海东方龙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二由王元奏提出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权利人为广州市正大方圆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不具有引证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主张在先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提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提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东方美 商标 永丰县优爱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