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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81524号“VAKA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7: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81号
申请人:苏州大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1524号“VAKA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054804号“VAKADA”商标、第34060581号“VAKADA”商标、第45782930号“VAK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中现仅在空气调节设备、打火机、核反应堆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9月6日的第185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锚;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金属风向标;树木金属保护器;捕野兽陷阱;铁矿石;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紧固管道用金属环;金属管;金属套筒(金属制品);铁路金属材料;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柜;金属虎钳爪;金属工具箱(空);金属标签;动物挂铃;金属焊条;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纪念碑;金属角铁;金属支架;金属楼梯;金属梯;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栅栏;金属建筑材料;金属脚手架;钢丝;金属绳索;钩子(金属器具);金属滑轮(非机器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建筑用金属附件;捆扎用金属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锚;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金属风向标;树木金属保护器;捕野兽陷阱;铁矿石;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紧固管道用金属环;金属管;金属套筒(金属制品);铁路金属材料;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VAKAVA 商标 苏州大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