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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90399号“嘎娃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7: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58号
申请人:新蒲新区嘎娃子牛肉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文军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对第36990399号“嘎娃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门店、活动、结账单照片;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构思而成,经过宣传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实际经营需要,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材料的时间已超法定期限,我局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在案予以参考。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门店、活动、结账单照片等证据多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多数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嘎娃子 商标 新蒲新区嘎娃子牛肉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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