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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98421号“DAILINCOLOR C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8:08关于第67798421号“DAILINCOLOR C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39号
申请人:胡帮俊 委托代理人:重庆权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8421号“DAILINCOLOR C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34941号“CD THINK”商标、国际注册第607139号“C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系列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读的字母部分“CD”,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洗面奶;假睫毛;化妆品;化妆染料;化妆用面膜;卸妆剂;眉毛化妆品;眉毛着色料;眉笔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二是否实际使用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假睫毛;化妆品;化妆染料;化妆用面膜;卸妆剂;眉毛化妆品;眉毛着色料;眉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DAILINCOLOR CD 商标 胡帮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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