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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3964号“ATECH SENS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8:19关于第67063964号“ATECH SENS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91号
申请人:西安冠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3964号“ATECH SENSOR及图”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5820179号“A-TECH JAP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中。第10049289号“A-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ATECHSENSOR”为臆造性词汇,与申请人行业属性相关联,即以“传感技术”为核心,表达申请人“以技术奠基,敏锐嗅到新的商机”的美好寓意。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及第10049288号“Atech”商标、第10007798号“雅琪 A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VI设计;企业宣传手册;企业资质证明;入驻平台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2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经一定设计的字母部分“ATECH SENSO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字母“Atech”及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Atech”,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研究;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组织商业活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虽期满未满一年,但其期满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研究;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组织商业活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舒言
段晓梅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ATECH SENSOR及图 商标 西安冠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