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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7408号“中红科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9: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78号
申请人: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7408号“中红科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54257号“科伦”商标、第5719549号“科伦”商、第4978804号“科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荣誉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部分“科伦”,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湿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中红科伦及图 商标 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