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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4849号“DF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9: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37号
申请人:江苏德福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融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4849号“DF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6610号“大丰源 DFY”商标、第9799942号“大地飞鹰 DDFY及图”商标、第45206125A号“DDFY”商标、第46014282号“DFYY”商标、第10302229号“QF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弃食物处理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废弃食物处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DFY 商标 江苏德福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