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93038号“和者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36号
申请人:成都共酩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贵州滴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3038号“和者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及特定的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496号“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和者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原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