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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29708号“HN 惠宁物流 HUINING LOGIS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10:58LOGIS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71号
申请人:南通惠宁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29708号“HN 惠宁物流 HUINING LOGIS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17222号“H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68904号“H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68901号“H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30760号“惠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249891号“惠宁小贷HUININGXIAO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930722号“HU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四、五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5302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5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532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4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在银行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在经纪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HN ”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英文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HUINING LOGISTICS”部分与引证商标六的英文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货运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货运、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