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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65311号“将军留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14: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10号
申请人:杭州玩心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65311号“将军留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及自身经营特点独创设计的商标符号,其商标整体不满足“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要件,更不会误导公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审批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将军留步 商标 杭州玩心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