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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084527号“南岛语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0: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37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84527号“南岛语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植物饮料;苏打水;果汁;水(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南岛语族”一般指南岛语系,也叫马来-波利尼西亚语系,是世界上仅有的一种主要分布在岛屿的一个语系,也是世界上分布面积最广的语系之一,将其用作商标使用在商事活动中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南岛语族 商标 平潭南岛语族生态农业观光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