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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03713号“M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0: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19号
申请人:山东美特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03713号“M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67002号“M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除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外,还认为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服务,《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服务,《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运输;运输预订;汽车运输;包裹投递;货物递送;提供运输信息;通过在线应用为他人安排客运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贮存;商品打包”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货物贮存;商品打包”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MTS 商标 山东美特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