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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15682号“五季渔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1: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10号
申请人:秦皇岛五季渔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5682号“五季渔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95377号“五安渔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元素构成及整体外观、商标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五季渔港”与引证商标“五安渔港”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五季渔港 商标 秦皇岛五季渔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