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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14506号“周六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1: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65号
申请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深圳市未来系供应链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52814506号“周六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主要从事“周六福”珠宝首饰的设计、生产加工、推广、连锁经营及品牌加盟,截至目前,申请人门店在全国有3600余家,经长期宣传使用申请人“周六福ZHOULIUFU”商标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达到驰名商标状态,申请人请求认定第7519198号“周六福ZHOULIU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第14类戒指(首饰)、项链(首饰)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
1、行业协会推荐函;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
3、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
4、关于申请人的报道;
5、外观专利设计证书、广告、成品包装、作品登记证书;
6、引证商标注册、转让及变更情况;
7、申请人2014-2020年度广告专项审计报告;
6、申请人2016-2020年广告合同及发票;
7、申请人商品画册;
8、参展证据、赞助证据、推广证据;
9、申请人维权证据;
10、申请人加盟店列表;
11、申请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销售发票;
12、申请人2017-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2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28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7类“艺术品修复;绘画作品修复服务;古籍修复服务;书法作品修复服务;防锈;手工具修理;乐器修复;玩具或玩具娃娃的修理;修鞋”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银饰品;戒指(首饰)”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是否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各项因素予以考量。申请人提交的其品牌所获荣誉、审计报告等证据不足以充分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周六福”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覆盖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市场排名等情况。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周六福”商标已经持续、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修鞋;防锈”等服务与申请人“周六福”商标主要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所属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周六福 商标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