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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51685号“丝路基金SILK ROAD F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3:05关于第65351685号“丝路基金SILK ROAD FU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93号
申请人: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351685号“丝路基金SILK ROAD F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659210号“丝路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76125号“丝路农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768584号“丝路新闻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591656号“金丝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291921号“丝路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564344号“丝路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453858号“丝路嘉年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444450号“丝路礼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069732号“丝路建设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798451号“丝路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798420号“丝路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丝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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