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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6798号“正祥装饰工程 ZHENGXIA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3:14关于第67346798号“正祥装饰工程 ZHENGXIA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787号
申请人:邓州市正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6798号“正祥装饰工程 ZHENGXIA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49816号“正祥”商标、第9243410号“正祥集团 ZONSHINE GROUP及图”商标、第9243463号“正祥”商标、第27911928号“正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木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木工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诸位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正祥装饰工程 ZHENGXIA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及图 商标 邓州市正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