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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29449号“阀门先生MRVALV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3:54关于第19129449号“阀门先生MRVALV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聚能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29449号“阀门先生MRVALV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664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04月12日至2022年0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了该商标,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包含撤销阶段证据):1.销售店铺门牌照片;2.租赁合同及发票;3.销售代理合同及收据;4.产品销售合同、送货单、收据或电子回执;5-8.衣服图片、定制衣服合同、聊天记录和转账刻录、销售店铺门牌及门牌定制聊天记录;9.朋友圈截屏;10.广告牌及制定广告招牌聊天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3月27日止。2022年04月12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表明申请人存在商品的进货、零售以及为零售制作广告牌的行为,但不能体现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广告宣传、推销(替他人)等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另,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阀门先生MRVALVE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