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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360661号“黛可DAIK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4:1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4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余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60661号“黛可DAIK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759号决定,于2022年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内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服装;成品衣;内衣;童装;针织服装;羽绒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鞋;帽;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在“鞋;帽;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经网络搜索及市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内衣;童装;针织服装;羽绒服装”商品上的使用信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内衣;童装;针织服装;羽绒服装”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检索结果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2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平台销售记录;抖音平台开店记录;服装吊牌定制记录;商品实物图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刘中明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内衣;童装;针织服装;羽绒服装;鞋;帽;袜;围巾”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27日。2021年5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声明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刘中明授权被申请人自2018年7月28日至2028年7月27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属实。淘宝平台销售记录显示的商品均为女士连衣裙,商标标识为本案复审商标“黛可DAIKE”,商品介绍、用户评论及订单信息显示的日期分别为2021年秋季、2021年7月、8月、10月至12月及2022年1月。被申请人提交的2020年12月《抖音企业认证结单通知》及发票可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完成抖音企业认证,抖音店铺信息显示的标识为复审商标“黛可DAIKE”,商品均为女士连衣裙。女士连衣裙产品实物图片及吊牌显示的标识为复审商标“黛可DAIKE”。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在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内衣;童装;针织服装;羽绒服装”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鉴于申请人接受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759号决定中对复审商标在“鞋;帽;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故对该部分商品我局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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