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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27183号“寜静 壹号烧鸡YIHAOSHAO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4:21关于第65927183号“寜静 壹号烧鸡YIHAOSHAOJ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924号
申请人:王有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27183号“寜静 壹号烧鸡YIHAOSHAO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76657号“宁静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27006号“柠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93217号“柠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919646号“靜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768495号“壹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560477号“壹号纯茶PURE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029815号“壹號茶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445628号“漓江壹号公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4568932号“壹号奶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980080号“壹号机器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1527230号“壹号机器人TONGYUNROBOT 1ROBOT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5579809号“壹号烧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847696号“1号私藏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2145583号“一号粮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9711791号“一号茶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8385112号“1号仓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609075号“壹號公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5643275号“壹号粮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7614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888892号“小梅公鸡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照片、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八、九处于审查程序中。
引证商标十二、十八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十八已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十、十一、十三至十七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十、十一、十三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十、十一、十三至十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八、九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上述商标作为比对对象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寜静 壹号烧鸡YIHAOSHAOJI及图 商标 王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