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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20932号“AJ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7: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02号
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玉雨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4520932号“AJ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国际注册第743290号“AJ ARMANI JEANS”商标、国际注册第1264397号“AJ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64398号“AJ G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95685号“G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现已成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固定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乔治阿玛尼先生介绍、阿玛尼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品牌媒体报道等广告宣传材料、申请人年度报告、申请人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知名度情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在先案例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申请注册,后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服装帽、围巾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领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成立,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