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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797453号“斜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8: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93号
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江山斜背茶协会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兴孚茶场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32797453号“斜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斜背茶”,又称龙岩斜背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人系“龙岩斜背茶”龙岩市唯一的种植、管理协会。争议商标由文字“斜背”组成,“斜背茶”完整包含了争议商标文字,两标识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与“斜背茶”有关,从而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二、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睡美人山”、“石佛公”、“石福公”、“雪山寺”等龙岩旅游景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龙岩斜背茶”地理标志注册证;2、龙岩市民政局出具的申请人为“斜背茶”管理协会证明;3、龙岩图书馆馆藏《闽西土特产》中关于江山镇和“龙岩斜背茶”的介绍;4、《江山风物志》关于“龙岩斜背茶”的介绍;5、龙岩农业局出具的有关“龙岩斜背茶”的证明;6、《中国茶经》关于“龙岩斜背茶”的论述;7、《福建名茶》中关于“龙岩斜背茶”的介绍;8、《新罗风物志》中关于“斜背茶”的介绍;9、《江山风物志》中关于“睡美人山”、“石佛公\石福公”、“雪山寺”的介绍;10、江山镇人民政府和新罗区旅游局共同出具的关于“睡美人山”的证明;11、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被申请人维权资料、360百科资料、“斜背茶”产品推广营销合作协议、产品外包装图片、百度等网页资料、闽西日报摘页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争议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并不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4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该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目前,争议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
2、申请人在案证据中提交了第27012943号商标信息,该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茶商品上,专用期至2029年2月20日,该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闽西土特产》、《江山风物志》、《福建名茶》、《中国茶经》等证据可以证明斜背茶以产地命名,已有三百余年历史,福建省龙岩市江山乡的斜背、背洋和梅溪三村是斜背茶的主要产地。由查明事实2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龙岩斜背茶”已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茶商品上取得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福建省龙岩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可知,申请人是唯一的“江山斜背茶”种植、管理协会,福建省龙岩市农业局出具的证明中明确说明了“江山斜背茶”亦称“龙岩斜背茶”。争议商标文字“斜背”与申请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龙岩斜背茶”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难免使相关公众对上述服务所提供的内容与“龙岩斜背茶”产生联想,进而导致对服务提供者等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理本案,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斜背 商标 龙岩市新罗区江山斜背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