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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12386号“尽情喜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8: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55号
申请人:上海趣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2386号“尽情喜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志,整体无固定、唯一的含义,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之间无任何的关联性,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其名下的产品/服务所精心设计的商标,已经在指定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30036177号“乐来喜剧”商标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尽情喜剧 商标 上海趣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