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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23539号“泽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8: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311号
申请人:深圳市泽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茂达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23539号“泽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26693号“行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同行群体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泽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泽行 商标 深圳市泽行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