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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91104号“HS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9: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675号
申请人:爱思恩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1104号“HS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04995号“月月街舞HESHIWU HSN”商标、第36810383号“HHSN”商标、第36803668号“HHS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自愿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冲突的“提供体育设施,导游服务”服务项目。三、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5093号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体育设施,导游服务”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两项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其余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HSN 商标 爱思恩控股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