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384395号“DEL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32: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751号
申请人:郑州润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企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4395号“DEL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588482A号商标、第52001632号商标、第5613952号商标、第9296507号商标、第54231625号商标、第15216214号商标、第44563570号商标、第39339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及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DELLON 商标 郑州润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