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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434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34:34关于第545434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7920号重审第0000005169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世纪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7920号《关于第545434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8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8306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97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3802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备案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审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电话通讯;电信信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邮件;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项目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光纤通讯;卫星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远程会议服务项目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复审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电话通讯;电信信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邮件;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项目上已丧失在先商标权,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光纤通讯;卫星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远程会议服务项目上已丧失在先商标权,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无线广播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广播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无线广播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广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无线广播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广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