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411252号“天涯书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35: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586号
申请人: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11252号“天涯书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9228号“天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9月13日,其所有人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57715306号“天涯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一、四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36425号“天涯驿站”商标、第5005624号“天涯社区;全球华人网上家园;WWW.TIANYA.CN”商标、第11356165号“天涯论坛”商标、第14457517号“天涯咖啡”商标、第15643973号“天涯户外俱乐部”商标、第15644013号“天涯户外运动俱乐部”商标、第4137446号“天涯户外;TIANYA OUTDOORS”商标、第16078204号“天涯琴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五至九、十一、十二)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3886号“天涯在线”商标、第21202764A号“天涯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视频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娱乐活动;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未续展,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娱乐活动;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天涯书局 商标 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