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897745号“CATS’ IN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38: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68号
申请人:赛韵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97745号“CATS’ IN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4150号“猫 CAT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11495号“44 CATS及图”商标、第61635411号“猫的婚纱 CAT'S WEDDING DRESSES”商标、第64036700号“CAT”商标、第64039176号“CAT”商标、第58273247号“GAT GLAMPING&TALK 露语”商标、第15643858号“网猫版权卫士WANGMAOBANQUANWEISHI NET CAT”商标、第54970351号“老师 LUCKY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在注册申请程序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的英文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艺术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教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可译为“猫的旅馆”,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CATS’ INN 商标 赛韵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