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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10761号“臻纯银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39: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041号
申请人:义乌市芝沐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0761号“臻纯银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显著特征,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0940号“纯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已建立较高的市场声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纯银”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的误认,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珠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臻纯银楼 商标 义乌市芝沐饰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