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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5247号“NEO-PURE SY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5:19关于第67105247号“NEO-PURE SYNER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020号
申请人:爱葛瑞妮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5247号“NEO-PURE SY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当被作为一个整体来识别,本身不具有任何固定含义,普通公众一般不知晓其外文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词典相关页面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NEO-PURE SYNERGY”构成,其中“SYNERGY”的中文可译为“协同作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NEO-PURE SYNERGY 商标 爱葛瑞妮欧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