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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91566号“大象云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6: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570号
申请人:北京华燚云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1566号“大象云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4476号“大象广告GRADE GRAND IMAGE ADVERTISING”商标、第13026234号“大象喷绘及图”商标、第13468648号“大象联盟”商标、第13897491号“大象农庄DAXIANGNONGZHUANG及图”商标、第15527876号“大象书店THE ELEPHANT BOOKS及图”商标、第16388089号“大象资本”商标、第16874277号“大象宅配DA XIANG ZHAI PEI”商标、第17302966号“大象金服及图”商标、第24120746号“大象能力平台 CAPCPLUS及图”商标、第45488237号“大象买房DA XIANG MAI FANG及图”商标、第45500124号“大象文化”商标、第45506738号“大象买房”商标、第59886392号“大象搬家及图”商标、第60087066号“大象公考”商标、第65521184号“大象系统”商标、第65522972号“大象招工”商标、第65538982号“大象人才”商标、第65852438号“大象营养”商标、第65880818号“大象”商标、第43107139号“大象云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的撤三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九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其余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或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大象云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二、二十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大象云拆 商标 北京华燚云瑞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