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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64318号“乐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8: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511号
申请人:上海松江区乐舞体育舞蹈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4318号“乐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58939号“乐之舞”商标、第31652995号“乐舞汇 yuewuhui”商标、第34755513号“乐舞时代及图”商标、第43457535号“乐舞视界”商标、第47429348号“乐舞派”商标、第36430859号“乐舞疗愈”商标、第33044397号“乐舞中原全民广场舞大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三、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四、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权利人地址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决定予以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针对引证商标六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09056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乐舞”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文字“乐之舞”,引证商标三文字“乐舞时代”,引证商标四文字“乐舞视界”,引证商标五“乐舞派”,引证商标六“乐舞疗愈”,引证商标七“乐舞中原全民广场舞大赛”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影响本案实质审查结论。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乐舞 商标 上海松江区乐舞体育舞蹈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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