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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42919号“东生菌物DONGSHENGJUNW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9:13关于第65742919号“东生菌物DONGSHENGJUNW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17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42919号“东生菌物DONGSHENGJUNW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是对服务内容的描述,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且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为“东生菌物”,虽然“东生”为我国烈士姓名,但申请商标还包含文字“菌物”,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与公众的爱国情怀,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菌物”,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 “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