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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78001号“格里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53: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6715号重审第0000005196号
申请人:格里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6715号《关于第55378001号“格里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9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302号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高院判决认为,二审诉讼程序中,第21999201号“格里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已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变化,即本案中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被告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审时,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注册 ,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复审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