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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35315号“领婴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53: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91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35315号“领婴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96787号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其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在会计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领婴汇 商标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