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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6942号“四海水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54: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576号
申请人:王黎光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6942号“四海水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69358号“四海茶馆”商标、第25064956号“四海钓鱼fishing及图”商标、第46250146号“四海书社Tetrasea Intellectual Union”商标、第22886571号“四海易购SEAHORN.COM”商标、第20603450号“四海垂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具有显著地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四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