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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7912号“喜酒天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54: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543号
申请人:高柏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7912号“喜酒天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经过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89841号“喜韵天成”商标、第1432881号“天成 TIANCHENG”商标、第64205971号“喜宴天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喜酒天成”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喜韵天成”,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文字“天成”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不影响本案实质审查结论。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