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159321号“善酒 善藏真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57: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410号
申请人:新吴区鸿山和春广告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9321号“善酒 善藏真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202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364723号“善酒封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488630号“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289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038429号“酒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182431号“善酒私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403829号“善藏酱龄 善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7880730号“善酒 善生万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3278323号“善藏酱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5450420号“善酒 善藏真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的字体、含义、读音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与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七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善酒 善藏真龄”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五“酒善”、引证商标六“善酒私藏”、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善酒”、引证商标九“善藏酱龄”的文字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九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十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十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善酒 善藏真龄 商标 新吴区鸿山和春广告工作室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