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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08219号“发博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0: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4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科发源医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瑞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08219号“发博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81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81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公司简介、产品彩页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假胡子”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假胡子;假发;发束;发辫;假发套;男子假发;接发片;人类的头发;假髭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适应公司的发展,在启用“大麦”、“大麦健”等多个品牌后的品牌进一步延伸。申请人商标在行业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公司简介、发展史、商标构思;
2、公司荣誉和媒体报道;
3、门店门头及店内照片;
4、广告方案、广告合同、发票、监测等。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单页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6类假发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期间是否在第26类假胡子;假发;发束;发辫;假发套;男子假发;接发片;人类的头发;假髭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均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项目上进行使用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宣传单页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期间在假胡子;假发;发束;发辫;假发套;男子假发;接发片;人类的头发;假髭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假胡子;假发;发束;发辫;假发套;男子假发;接发片;人类的头发;假髭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假胡子;假发;发束;发辫;假发套;男子假发;接发片;人类的头发;假髭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30日